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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Case

贺中亮

2025-07-07
详细介绍:

1、2025年7月7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贺中亮的申请裁定受理贺中亮类个人破产一案,于同日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贺中亮类个人破产管理人。此外,昆山市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限制债务人贺中亮行为的决定,债务人贺中亮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免责考察期满之日止,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除外;(二)新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制的其他行为。

    裁定书    决定书

 

2、贺中亮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昆山市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A座18楼;联系人:李亚军13862398126、林晓彬139126697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时间、开会方式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贺中亮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贺中亮类个人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贺中亮亦应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管理人进行债务清理,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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