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孙苗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你(公司)应在2025年10月12日前向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A座18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吉15335253686、方德培189130636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