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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18-11-21

1、太仓市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申请于20181121日裁定受理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1121日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受理裁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211日前,向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太仓市人民法院定于201922113:30时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五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      债权申报资料      债权逾期申报提醒

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201922113:30召集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三楼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太仓市弇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会议主席。

此次会议应到债权人为10,代表债权额为331,900,848.62元。到会债权人为10,代表债权额为331,900,848.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2、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

3、表决通过《财产变价方案》;

4、表决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名单》。

上述四个事项全部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管理人已于会议上通知,本次债权人会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4、
截至2019619日,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已申报债权已全部审核完毕,现予以公示:债权人核查《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表》后,如对表中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201975日之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或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债权公示期内,无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联系人:王吉 15335253686

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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