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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政策要点,更好支持青年创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2023-08-08

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已然来临。教育部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1158万人。为更好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式、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两个方面,形成了涵盖14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引,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就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方面而言,有许多政策要点值得关注。

要点一: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关注税费扣减顺序及额度

《指引》第二部分第 一项,详细介绍了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减免顺序和额度。具体来说,纳税人按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减免税限额,在减免税限额(每人每年6000元,最 高可上浮30%)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若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小于核算的减免税限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2023年7月,A企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地址位于市区)招录持有《就业创业证》的6名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7月,A企业实际应纳增值税额为2万元。A企业所在省份按照30%上浮额度确定减免税限额。

根据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A企业享受减免限额为6×6000×(1+30%)×6÷12=23400(元),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20000×(1+7%+3%+2%)=22400(元),那么,7月,A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均可扣减,即可依次扣减增值税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元,教育费附加600元,地方教育附加400元,余下的1000元(23400-22400)限额,可以在2023年度内的以后纳税期进行抵减。若在12月仍未扣减完毕,余下的限额可以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尚未扣减完毕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7月,A企业若应纳增值税为22000元,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22000×(1+7%+3%+2%)=24640(元),由于本月的扣减限额为23400元,那么,A企业可以依次扣减增值税2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元,剩余税费需要在当月缴纳,即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6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40元。

要点二:

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抵免,分清两“额”

《指引》第二部分第四项指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段表述读起来虽然“拗口”,但是厘清两个“额”,政策便很容易理解。

这两个“额”分别是: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具体而言,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例如,2020年5月1日,境内B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沈某、许某、高某合伙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C企业,出资比例分别为60%、15%、15%、10%。假设C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2020年5月实缴投资300万元,并于当月全部投资于符合抵免条件的M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10月,各投资方均按持股比例向C企业缴足投资额。当月,C企业向M高新技术企业追加了投资100万元。则2022年度,B企业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300×60%×70%=126(万元),而非注册资本500×60%×70%=210(万元),追加的实缴投资因投资时间未满2年,不能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所得额”,并非“利润额”。在本案例中,假设合伙协议约定,B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沈某、许某、高某分别享有M企业25%的利润分配权。2022年度,M企业利润总额13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则B企业应当从M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40×25%=35(万元)。由于B企业从M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小于B企业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26万元,只能抵免35万元,未抵扣的91万元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要点三:

技术转让所得,可享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指引》第二部分第六项提示,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第七项提示,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享受上述两项税收优惠,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增值税方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指的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指的是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此外,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的是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企业所得税方面,技术转让的主体,须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zhuanli(含国防zhuanli)、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指引》“享受条件”第3条明确,技术转让,指的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举例来说,境内D企业向E企业转让拥有使用权满3年的一项zhuanli使用权,并提供与此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技术转让所得8万元、技术咨询服务费1万元,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鉴于取得的技术转让服务收入8万元、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D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是,D公司因持有zhuanli使用权未满5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另有试点政策,在《指引》第二部分第八项单独列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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